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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20
怀孕意味着什么?
新生命的到来?家庭的完整?幸福和美满?
同时也意味着
带薪产假的到来。
最近一则关于入职怀孕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浙江宁波某公司在招聘会上收到了投递文员岗位的孙小姐的简历。在面试时,当HR部门谈到其婚育状况时,孙小姐表示自己并没有这方面的打算。随后双方顺利签订了劳动合同。
谁成想,这入职才3天,孙小姐便告诉主管自己怀孕的消息。为了保胎,孙小姐经常请假,早退的各种要求,公司也都一一满足了,并且照常发工资,缴纳社保,甚至派人探望,
终于孙小姐生下了宝宝,休完了产假,这下能够安心来上班了吧?但是公司等来的却是孙小姐的辞职信!
面对这种情况,
公司认为孙小姐是知道自己怀孕才入职的,
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且使社保不断档。
但是有什么办法呢?谁让自己公司遇到了呢!
问题一:
劳动者隐瞒怀孕的事实,
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首先关于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有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那么能否将劳动者隐瞒怀孕事实等同于欺诈行为呢?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可见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
➜➜➜例如员工与应聘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自始无效。
结合本案来说,孙女士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而且在本案中怀孕与否也不是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为,如果单位以其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问题二:
那么是不是只要女员工怀孕
就拥有了“免死金牌”呢?
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女性职工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弱势群体和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和倾斜保护。
甚至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职工只要怀孕就绝对不会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女性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只要劳动者存在以上条款中任一行为,且企业有足够的证据,那么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为女性职工,也不管其是否在孕期,产期。当然此处要提醒企业,不可以劳动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上述乐乐说的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者的情形。
在以往的劳动争议事件中,
大家潜意识中都会觉得劳动者才是受害者,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
乐乐看到网上普遍的声音是觉得,
孙女士占了便宜,坑了其他女性求职者。
其实这企业需要体谅劳动者,
劳动者也应该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
这样才能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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