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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57
来源:江淮医学、三甲传真
据通山县政府网消息,针对通山县人民医院门诊输液室发生的打人事件,据了解,12月9日,通山县委已免去徐良路城管局长职务。对打人事件当事人,公安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之中,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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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一个安慰人心的消息。但是,丈夫受罚不能抵妻之罪,党纪政纪的处理,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我们相信公安的公正和政府的公明。此事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发文,指出殴打孕妇致流产所面对的法律严重后果。
上海申浩(成都)民商事律师团队指出,动手打人造成女方流产,性质严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就构成轻伤害了。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发【1990】070号)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
要是进一步经过伤情鉴定,符合轻伤或重伤标准了,行为人就涉嫌犯罪。不但要付刑事责任,还要附带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应该向其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保护孕妇这一块,用的是重典。因为,传宗接代,繁衍生息,是人类的终极目标和使命。而有孕之身,往往是是一体两命。每一个怀孕妇女,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都属于人生最脆弱的非常时期,理应受到全社会的礼遇和高规格的保护。因此,踢打孕妇致先兆流产,绝不是一纸免职文书可以息事宁人。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会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结论。
首先,医疗的本质是照护,而不是服务,这是王辰院士说过的话。医院不是酒店,医护也不是服务员,除非你真的把自己当成一盘菜。
第二,局长被免职,彰显了当地政府乃至全国强力打击医闹、伤医行为的决心。近年来,各种医闹、伤医事件层出不穷,不但伤害了广大医务工作者,更严重的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令人深恶痛绝!
第三,打击医闹、伤医行为,法律将越来越严厉。无论你是局长还是厅长,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待这位局长和局长太太的,将是公正严明的法律审判,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第四,再次强调了医生治病救人、患者尊医爱医的重要性。如果不尊重医护、没有医护的救治和照护,病人将病无所医,最终被病痛残酷的折磨。相反,没有病人,医护的医术也将无法施展,自身的价值也无法体现,失去了医护的意义。
我们相信政府的公正和公安的严明。有些人无视法律和正义,恃强凌弱,阻止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党纪国法和能以儆效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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