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172)丨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把房子卖了赶我走咋办?老婆现在怀孕期间我是否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时间:7年前 (2018-02-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1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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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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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粉
提问1

您好。我通过劳务派遣到一家单位工作,目前正在怀孕,现在与单位的派遣期限即将届满,单位领导要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不再承担我的各项工资与福利,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
解答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故,就您所述情况而言,用工单位应在您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后,方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音粉
提问2

您好。我去年向房东租了一套房子,用于我和妻子居住与生活,租赁期限为2年。最近,房东突然通知我说已把房子卖掉,让我尽快搬走,我不同意,明确表示我一直按时支付房租,租赁期限没到,不会搬走。对此,房东说会起诉我。想问,我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

律师
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的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故,如无另有约定及除外情形,则您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您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音粉
提问3

您好。我爷爷生前有一套承租公房,我奶奶、我爸、我伯伯、我姑妈的户口都在里面,我爷爷过世后房子承租人的名字还是我爷爷的,没有变更。最近听说这套公房要动迁了,家里现在为了争当承租人闹得不可开交,我奶奶也没主意。想问,该如何确定公房的承租人?

律师
解答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另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故,就您所述情况而言,可由在该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如协商不一致的,则由出租人按照上述规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音粉
提问4

您好。我老家的一个邻居在村里违法搭建,还侵占了我姥姥家的地,我陪我姥姥去行政部门举报了,行政部门也对这个邻居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我们认为处罚太轻,对这个邻居不会起到作用。想问,我们是否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行政部门加大处罚力度?

律师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故,就您所述情况而言,您有权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音粉
提问5

您好。我和我老婆最近闹矛盾,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想问,我老婆现在怀孕期间,我是否就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我老婆是否可以主动提出和我离婚?

律师
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鉴于您妻子在怀孕期间,故您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被法律所限制,推迟了您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如您提出离婚请求,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您的离婚请求。另,如果是您妻子提出离婚的,不受该规定的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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