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怀孕中期注意事项大全
时间:7年前 (2018-02-12)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20
陈某成功应聘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公司的市场部,任市场专员。入职前,公司明确要求新入职的女员工必须保证在1年内不能够怀孕,否则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还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协议。现在陈某在试用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经常请假,公司知道后,以入职双方有约定并称为劳动合同生效的条款,要求终止王某的劳动合同,或对王某停薪留职。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做法合适吗?
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公司本身与员工约定1年内不能够怀孕是违法的。所以,本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公司发现陈某怀孕,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即使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办理停薪留职,这也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内,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陈某和公司依然有劳资关系。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而不是停薪留职,同时公司还必须缴纳社保。如果对方不支付孕期应当支付的工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可向单位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女员工三期内),处理办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维护职工权益 规避企业风险
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网友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