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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04
通
知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特别扶助个人申报
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街道。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三级以上)。
四、符合特扶2、3项但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属关爱对象纳入扶助。
五、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3月16日至12月31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个人申报材料告知书
符合奖扶、特扶条件的同志,请带上以下资料于当年申报期内(12月31日前)到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报 。
(点击查看大图)
备注:
1、奖扶提供1-9项;特扶提供1--12项。
2、区级关爱参照特扶准备资料,申报表由社区填写两份并贴照片。
咨询电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8564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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