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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45
附件1:
“丽江名医(名中医)”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努力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我市高层次医学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医学技术水平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发〔2017〕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丽江名医(名中医)”的选拔、培养和相关政策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丽江名医(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范围和对象:凡丽江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执业医师均可参与评选。
第五条 2017年至2020年,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执业医师中培养和选拔50名“丽江名医(名中医)”。每年选拔10—15名医疗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的优秀医生, 授予“丽江名医(名中医)”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申报“丽江名医”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职业道德良好、工作作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长期在丽江医疗卫生一线工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业绩突出。
(二)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新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和科研能力,有创新性成果,并用于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团队合作精神强,得到群众公认、业内认可。
(四)连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履职满3年及以上,近5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
申报“丽江名中医”在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扎实的中医药基本理论功底,在本学科领域有独到见解及较大影响,熟知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学术进展及动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治疗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在本地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在患者中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择条件。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聘任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聘任为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聘任为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但不满5年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可以申报“丽江名医(名中医)”:
(一)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获得县(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市中青年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获得者;获得市级有关专业技术领域荣誉称号或工作站的人员;市级劳模;
(三)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
(四)市委联系专家;
(五)主持或承担1项以上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重点科研项目,并验收结题;
(六)履现职期间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履职期间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七)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
(八)在省级以上各相关专业学会分会(限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任常委及以上职务;
(九)受聘为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云南省基层名中医”获得者;
(十一)发明一项专利获得认证或创新一项新技术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
(十二)掌握的医疗技术在本区域(市内、县区内)处于领先位置,患者满意度高;
(十三)参加评选前三年内,每年门诊诊治病人在2000人次以上,指导下级医生每周2次以上。
(十四)为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
(十五)积极培养中医药学术继承人,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指导老师资格,已培养出或正在培养学术经验继承人。
(十六)担任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民族民间医药学会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一届;或者担任丽江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一届。
第八条 直接评定条件。聘任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评定为“丽江名医(名中医)”,不再进行专家评议和公众评议,直接提交“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表彰奖励者(专技工作突出);
(二)“云岭名医”获得者或“云南省名中医”获得者;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获得者或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四)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一项以上)、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二项以上);
(六)受聘为二级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不计等次);
(七)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八)省委联系专家;
(九)以第一主编在国内出版正式刊物的(有出版刊号ISBN,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一部或以第二主编出版正式刊物的学术著作两部;
(十)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大进展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丽江名医(名中医)”:
(一)在5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并依法依据做出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医疗卫生行业规定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评选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议、公开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的具体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卫生计生委公开发布遴选方案,公布选拔条件进行广泛遴选;
(二)申报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丽江名医”申报表》或《“丽江名中医”申报表》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三)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干管权限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审后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审核;
(四)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报者材料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提交 “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议;
(五)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组成规则和评议程序按照第四章规定进行,通过专家委员会评议的申报人员进入公开评议环节;
(六)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按照第五章规定进行,通过公开评议遴选的申报人员提交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七)由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并审定“丽江名医(名中医)”入选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授予“丽江名医(名中医)”称号并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本人和有关单位,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取消“丽江名医(名中医)”资格。
第四章 专家评议
第十二条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 “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库,“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库的组成专家与“丽江市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入库专家保持一致,原则按照50名评审专家建库。
第十三条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召集前按照申报人员专业和区域分布从“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库抽取11—17名专家组成“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坚持“公正、公平、回避”的原则,评议参照高职评审相关规定执行回避的规定,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申报人员材料;
(二)专家针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发言评议;
(三)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根据专家无记名投票的票数汇总情况,按照高于当年“丽江名医(名中医)”授予名额20%的比例遴选出“丽江名医(名中医)”候选人名单进入后续环节;
(五)专家评议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复议。
第五章 公众评议
第十五条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丽江名医(名中医)”候选人进行公众评议,公众评议坚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候选人的公众评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党建先锋网、新媒体(丽江卫生和健康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丽江名医(名中医)”候选人有关资料,广泛进行投票,最终按照公众评议的投票情况排序按照等额比例确定“丽江名医(名中医)”名单提交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公众评议结果原则上不进行复议。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获得“丽江名医(名中医)”者,市财政按照每年1万3年一次性予以经费支持,获得“丽江名医(名中医)”者所在单位要按照1:1配套的原则给予经费支持,原则上,市财政的经费支持和单位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学术创新等方面。
第十九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临床、科研环境及其实验条件,力所能及充分创造条件发挥其特长和技能。鼓励和支持“丽江名医(名中医)”承担省、市、县(区)和单位内部的科研项目和重点工作。积极推荐“丽江名医(名中医)”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学术技术委员会,优先考虑出国、进修和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体现向“丽江名医(名中医)”倾斜的原则,在职称晋升、岗位调整、职务聘用、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丽江名医(名中医)”。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3年为一个管理期,“丽江名医(名中医)”在管理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及时跟踪评估,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实行目标考核,“丽江名医(名中医)”在管理期内,用人单位要应当为其制定科学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并与之签订工作任务目标书,明确职责。用人单位要采取每年考核一次的方式对“丽江名医(名中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和市直单位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用人单位与“丽江名医(名中医)”签订的责任目标书不统一制定,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考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等次考核的方进行,用人单位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责任和定期考核:
1.医德医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对病人无推诿扯皮、无收红包拿回扣等现象发生;
2.技术水平:出色完成本单位本专业的主要工作任务,较好解决临床工作中疑难问题,带头参加急、危、重和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会诊,带头积极开展新技术和新业务;
3.教科研能力:理论水平高,知识面广,主动承担带教工作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省级以上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注重“传、帮、带”本单位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大对“丽江名医(名中医)”的正面宣传工作力度,对在各专业默默奉献、扎根临床、治病救人、专研学术的精神风貌的“丽江名医(名中医)”积极进行宣传和报道,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要以“丽江名医(名中医)”为引领,积极探索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领域、本单位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逐步培养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开拓创新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第八章 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丽江名医(名中医)”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市直各用人单位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最后报市“丽江名医(名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丽江名医(名中医)”资格。
(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得分在69分及以下分值)。
(三)有违法行为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完成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丽江名医(名中医)”的。
(七)本人主动提出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年度丽江名医(名中医)申报表
姓 名:
从事专业:
申报类别:名医 □ 名中医□
(请在相应□划“√”)
单位名称:
丽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年 月
填表说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丽江市丽江名医(名中医)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申报表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三、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不能用简称。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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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民 族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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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聘任时间 |
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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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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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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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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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团体及 社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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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以上 学习 经历 |
起止时间 |
院校(系)名称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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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 经历 |
起止时间 |
单位名称 |
从事专业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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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 省级 及省外 进修 学习 情况 |
起止时间 |
进修单位 |
进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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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简 介 要 成 就 简 介 |
(主要体现职业道德、工作量、临床经验、技术特长、学术水平及对单位、位、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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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简 介 要 成 就 简 介 |
(2000字左右,不够可另加纸张 ) |
科技 成果 奖励 及推 广情 况(近 5年) |
项目名称 |
鉴定时间 |
获奖情况 |
位次 |
成果开发推广和转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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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近 5年) |
奖励名称 |
奖励时间 |
奖励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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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发表论文著作专利情况(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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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名称 |
发表时间 |
期刊、杂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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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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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主管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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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社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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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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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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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评议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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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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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3: 年度申报丽江名医(名中医)个人提交材料整理
装订目录
类别 |
序号 |
证 书 名 称 |
份数 |
页码 |
个 人 证 书 |
1 |
身份证 |
||
2 |
毕业证 |
|||
3 |
学位证 |
|||
4 |
医师资格证 |
|||
5 |
医师执业证 |
|||
6 |
专业技术资格证 |
|||
7 |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
|||
8 |
政治、工作表现荣誉证书 |
|||
发表论文 科研成果 |
9 |
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 |
||
10 |
科研获奖证书 |
|||
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备注:个人提交材料请按本表样的类别、序号整理分类装订,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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