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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36
计划生育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前对于用人单位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劳仲委一般会支持,但随着近几年人口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的政策也随之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47号文)中的第7点也明确说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让划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反计划生育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所以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况下,是不能以劳动者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而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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