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服务公开栏

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29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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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择要

一、生育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二、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注: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国家(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

资格确认条件(摘要)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由四川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国家(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资格确认条件(摘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服务工作*程序类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程序

 符合《四川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一或第二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凭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登记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二、再生育审批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四川省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四川省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市)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镇(街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的对象需要提供的必需材料为基本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结婚证,另外各自符合情形的证明材料(病残儿鉴定结果、残疾证或者残疾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出本县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  凭本人居民身份或居民户口薄(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审核材料齐全、核实无误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的全部材料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受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再生育的;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

被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后于7日内填写《违法生育立案登记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三)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材料。

(四)告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作出案件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六)送达。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七)履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隆昌县卫计局指定的隆昌县农村信用社或隆昌县邮政储蓄银行缴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县卫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县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存档。结案后,对所有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程序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夫妇至少一方为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到所在人口计生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或介绍信”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口薄原件(交复印件1份)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或介绍信”到隆昌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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