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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2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
法律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 |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 |
定义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审批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许可事项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
许可形式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人员要求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主要违法行为 |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
1、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违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
行业学会 |
计划生育协会 |
妇幼保健协会 |
服务对象 |
育龄公民 |
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新生儿 |
违法行为的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予以查处;
2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同时也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一般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予以查处。
观点一:
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节育手术。
对计划外的、非意愿妊娠的终止妊娠手术应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调整,许可形式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计划生育专业下加以注明;
《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范畴,
因此,只有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观点二: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求,这几个法条并未划分为医学需要和非医学需要,在临床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加以区分。
因此,只要是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均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编者注:根据专家老师意见,以观点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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