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离婚后将前妻及与前妻有经济往来的一名男子告上法庭,怀疑前妻在第一次离婚后利用怀孕诓他复婚,害他帮别人养了5年儿子,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12万。
陈某与阿娟2008年离婚,阿娟声称她通过人工授精怀上了试管婴儿,两人在2009年复婚。不久后,阿娟生下儿子小陈,但这个小孩与陈某并无血缘关系,陈某怀疑孩子是阿娟与另一名男子林某所生。2014年两人经越秀区法院调解再次离婚,小陈由阿娟携带抚养。
然而,陈某开始怀疑阿娟利用怀孕诓他复婚,自己帮林某养了多年儿子,还怀疑前妻瞒着他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了林某。陈某称,当时因部分银行卡在阿娟手中,他误以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2015年在另外一宗案件过程中,陈某发现,阿娟提交的一张银行卡流水中,记录了两人第二次离婚前,阿娟将37.9万余元存款转给了林某。
陈某认为,阿娟和林某合谋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非亲生子支付了12万余元的抚养费。阿娟骗了他,林某之所以嫌疑最大,是因为林某多次作为旁听者出庭;而离婚期间因阿娟更换家里的门锁,他两次报警,林某在两次警方调解中都全程参与。据此,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阿娟和林某连带返还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18.9万余元并退还12万余元的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林某辩称他与阿娟相识于2010年,当时阿娟已有孩子,小陈并不是他的孩子。阿娟向他所付款项实为向他支付的借款。
阿娟则辩称,她向林某转账的37.9万余元不是个人财产,2013年起她与林某合伙做资金转借生意,故有资金往来,而是她向他人借入的用于转借给林某的资金,她还提供了借条。阿娟说,她从来没有欺骗、隐瞒过陈某。
广州越秀区法院查明,复婚时阿娟已怀有身孕,陈某亦清楚知晓小陈并非其亲生子女,在此情况下仍自愿复婚从而与小陈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理应对小陈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及义务。
陈某主张林某为小陈的父亲,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陈某未能就此提交相关证据。越秀区法院驳回陈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内容转自新快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 辑:罗再芳
审 读:吕文霁
总值班:周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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