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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09
2016年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关键之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太阳,卫生计生新政策知识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那么,计划生育政策您知多少呢?快来考考自己吧,接题!
2016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电话调查14题
【小常识】
怎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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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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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资料准备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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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街道领取。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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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适用对象
1.经本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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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生育证资料准备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发证可以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地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最先收到申请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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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与生育证的发放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证办理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生育(服务)证,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和相关申请资料代办。
持生育证满一年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原申报办证的村专干或乡级卫生计生机构办理延期登记,由县级委托乡级卫生计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同意延期。
遗失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发证机关补办后,应当注销原证,并在全员人口信息库中注明注销和补办情况。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及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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