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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83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消息一出,广大网友的神经被牵动了,新条例有哪些变化需要注意?小布为您梳理↓
六大热点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新修条款,独生子女奖励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
放开二孩后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需要退还?对此,国家卫计委此前曾明确作出回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信息来源:上海发布、东方网、浦东卫生计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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