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而行使的民事行为、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中小王作为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无需获得用人单位同意。辞职报告的性质为法律上的单方通知,法律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通知到达对方即行生效,双方必须履行。(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典型的比如放弃继承之类的行为。)
小王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即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该行为的后果就是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将)消灭。虽然小王是在提交了辞职报告之后才知道自己怀孕的,但该行为通常情形下不会被认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更不属于受欺诈或受胁迫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 A公司可以将小王的辞职申请视为小王单方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除非A公司自愿同意,否则小王的辞职报告不可被撤销或撤回,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时将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