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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63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王女士是A公司的文员,在该公司已经就职3年以上,2017年3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并没有向公司请产假,而是继续上班。一次王女士上医院体验,发现胎儿有一些异象,便住院观察了3天,但是并未向公司请假,公司按旷工处理了。等王女士去公司时,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王女士在通知书上签字。9月,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
判决
劳动仲裁委裁决王女士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驳回。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直接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可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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